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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6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稽查局  | 发布时间:2025-05-29

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将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宁夏天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肽类激素人促红素注射液案

2024年3月4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宁夏天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超范围经营肽类激素人促红素注射液的行为。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申请核减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范围,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销售1380支(货值35231.4元)肽类激素人促红素注射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肽类激素的违法事实。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231.4元,罚款70462.8元。

二、固原市原州区洵美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30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洵美医疗美容诊所检查中发现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现场查获过期一次性高频电刀笔17个(失效日期:2023年10月16日)、一次性手术衣15件(有效日期:2023年10月1日),货值4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涉案医疗器械风险性较低,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三、田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案

2025年1月23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接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经查,田某在2021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资质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刘某处购进进口蛋白同化制剂,除部分自用外,以健身增肌的名义进行销售,货值22140元。田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药品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涉案药品,主观恶性较轻,违法行为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140元,罚款30000元。

四、平罗县陶乐镇惠聚美化妆品店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批号案

2025年2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平罗县陶乐镇惠聚美化妆品店销售的“自然堂”品牌8种共计11瓶(盒)化妆品存在涂改标识中的生产批号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化妆品。经查,2024年11月18日该化妆品店从宁夏丰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后,于2024年11月20日涂改标识中的生产批号并销售,货值1103元,违法所得140元。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生产批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五、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1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接市医疗保障局通报,反映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存在工作人员将医保卡购买药品放在药店违法销售的行为,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确认情况属实。经查,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药师丁某分别从青铜峡市北苑社区卫生服务站、裕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医保卡购买舒肝健胃丸、硝酸咪康唑乳膏、舒肝健胃丸、连花清瘟颗粒、疏风解毒胶囊等5种7盒药品放在药店销售,货值173.1元。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药品风险较低,未产生危害后果,依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第二部分(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已将非法取得的医保资金173.1元退回青铜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海原县老城区君悦商务宾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5年4月1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海原县老城区君悦商务宾馆提供的洗发水和沐浴露,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以及限用日期和化妆品备案号。4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宾馆进行核查后认为举报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从银川康明公司购进大桶“超宝”品牌洗发露和沐浴露后,灌装成小瓶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该小瓶包装无任何标识,原装的大桶洗发露、沐浴露标签符合化妆品标签规定,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商品检验报告,货值1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并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处以罚款1000元。

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席大大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严打重处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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